法律分析:办理登记所需材料:1.家庭户口簿; 2. 身份证; 3.婚姻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5.捡拾经过证明; 6.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