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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同居时期的财产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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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同居时期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但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财产时提供资助或辅助性劳动及生活帮助,则应认定为一般共有。自愿离婚的夫妻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协议应包括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

法律分析

离婚不离家同居时期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财产时有资助,或者在取得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拓展延伸

离婚时期的财产分割与继承问题

离婚时期的财产分割与继承问题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如何进行公平分割,并涉及到离婚后的继承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离婚时期的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财产来源、抚养子女的需要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分。同时,离婚后的继承问题也需要考虑离婚时期产生的财产,如房产、存款、投资等,以及夫妻双方的继承权益。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可以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或者依法通过法院进行裁决。因此,离婚时期的财产分割与继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解决。

结语

离婚时期的财产分割与继承问题,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贡献、财产来源、抚养子女的需要等因素进行公平划分。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意愿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的协商一致。离婚后的继承问题也需考虑离婚时期产生的财产及夫妻双方的继承权益。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或法院裁决来解决问题。综上所述,离婚时期的财产分割与继承问题需综合考虑具体情况,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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