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当事人没有明确是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其他医疗鉴定的,应要求其予以明确。 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 人民法院已经委托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并有鉴定结论,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是否准许,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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