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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的专利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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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分案申请的专利权期限:一般可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但在此期限内,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销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

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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