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权的解释是:孙中山先生所倡四种直接民权之一,及人民有要求议会制定某种法律,或自行起草法律案,提交议会表决之权也。《国父全书·民权主义第四讲》:「大多数人民对于一种法律,以为很方便的,便可以创立,这便是创制权。」。
创制权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
一、网友释义 【点此查看创制权详细内容】
创制权是公民在法定人数内可以提出法案,交立法机关讨论修改或经投票直接制定法律的权利。公民权的一种,是“主权在民”思想的体现。该权的行使方法主要有直接创制、间接创制、原则创制、草案创制四种。行使范围可分为:创制权、法律创制权,兼有创制权与法律创制权。自1860年至1920年首先在瑞典发展起来,只有少数国家(如瑞士和美国的一普州)实现这种制度。如瑞士联邦第121条规定:“的部分修改,得依人民创议或按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二、关于创制权的成语
三、关于创制权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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