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携带身份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遗失登记;
2、经过查档,房产档案局出具产权证明;
3、登报申明遗失的房产证作废;
4、携带申请书、遗失公告等材料补办房产证。
5、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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