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级城市指的是中国行政架构为副省级建制的省辖市,其行政级别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将部分城市定为享受副省级权限,不仅有利于加快城市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而且还有利于更好的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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