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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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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于20xx年9月中旬,在未经族自治县林业局批准的情况下,雇请两部挖掘机到xx县核电公路11公里处公路两旁擅自开垦林地。你的行为违反了《xx省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xx年8月30日作出“林罚字【20xx】第3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你下落不明,本机关现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族自治县xx镇路52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族自治县林业局办理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族自治县或者xx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族自治县人民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族自治县林业局

  20xx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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