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张子强与多名同伙在中国大陆被捕,案件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犯罪集团43名罪犯进行宣判,判处张子强等人死刑,张子强等26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诉;1998年12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上诉案进行审理,终审决定维持原判。于12月被处决,并被没收财产人民币6、62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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