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要携带公证所需材料: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相关证明材料;如: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如不动产存在拥有共有人的情况,共有人应当到公证处,并需提供共有人一致同意的书面声明;地税局缴纳税费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买卖双方携带材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第四、公证人员在审查材料以后,认为符合受理的予以受理,按规定缴纳公证费用;
第五、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事项后,对买卖合同进行审查。根据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买卖合同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分别与买卖双方谈话并且制作谈话笔录;
第六、由公证人员出具公证书。
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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