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申报办法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职业病的类型分类有哪些
主要类型
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2013年12月30日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它包括十大类,132种职业病,分别是:
1. 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 。
2. 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
3. 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 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 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 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 、金属烟热等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法定类型
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它的发生率与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水平。世界卫生组织对职业病的定义,除医学的涵义外,还赋予立法意义,即由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我国政府规定,确诊的法定职业病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实行经济补偿,故也称为赔偿性疾病。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都纳入到法定职业病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分10类共132种。其中:尘肺13种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值得一提的是,职业病是属于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但也见于非职业人群中,因而不是每一病种和每一病例都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史或接触史。
与职业有关疾病的范围比职业病更为广泛,它具有三层含义:
(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病因;
(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的疾病病情;
(3)通过改善工作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因此,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应将该类疾病列为控制和预防的重要内容,保护和促进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常见的与职业有关疾病有:行为(精神)和身心的疾病,如精神焦虑、忧郁、神经衰弱综合征,多因工作繁重、夜班工作、饮食失调、过量饮酒、吸烟等因素引起。有时由于对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产生恐惧心理,而致精神紧张、脏器功能失调。
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包括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支气管哮喘等,是多因素的疾病。吸烟、空气污染、呼吸道反复感染常是主要病因。即使空气中污染在卫生标准限值以下,患者仍可发生较重的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其他如高血压、消化性溃疡、腰背痛等疾患,也常与某些工作有关。
新增类型
2013年12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总工会共同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新增18种。
调整后职业病仍分为10类。新增加的职业病包括: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白斑,爆震聋,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中毒,环氧乙烷中毒,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三、职业病的鉴定程序有哪些呢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如下:
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组织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鉴定书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注意事项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四、职业病的危害分类
粉尘类
(一) 硅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硅肺
(二) 煤尘(煤硅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工尘肺
(三) 石墨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墨尘肺
(四) 炭黑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黑尘肺
(五) 石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肺
(六) 滑石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滑石尘肺
(七)水泥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水泥尘肺
(八) 云母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云母尘肺
(九) 陶瓷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陶瓷尘肺
(十) 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铝尘肺
(十一) 电焊烟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焊工尘肺
(十二) 铸造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铸工尘肺
(十三) 其他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其他尘肺
物理因素
(一)高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中暑
(二)高气压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减压病
(三)低气压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高原病、航空病
(四)局部振动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手臂振动病
生物因素
(一)炭疽杆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疽
(二)森林脑炎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森林脑炎
(三)布氏杆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布氏杆菌病
化学类
(一)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铅及其化合物中毒
(二)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三)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四)镉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五)铍及其化合物 铍病
(六)铊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七)钡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八)钒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九)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铝)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一)铀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铀中毒
(十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中毒
(十三)氯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气中毒
(十四)二氧化硫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硫中毒
(十五)光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光气中毒
(十六)氨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中毒
(十七)偏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偏二***中毒
(十八)氮氧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氮氧化合物中毒
(十九)一氧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氧化碳中毒
(二十)二氧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碳中毒
(二十一)硫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硫化氢中毒
(二十二)磷化氢、***、磷化铝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化氢、***、磷化铝中毒
(二十三)氟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工业性氟病
(二十四)氰及腈类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二十五)四乙基铅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四乙基铅中毒
(二十六)有机锡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锡中毒
(二十七)***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中毒
(二十八)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中毒
(二十九)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苯中毒
(三十)二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甲苯中毒
(三十一)正已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正已烷中毒
(三十二)汽油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汽油中毒
(三十三)一甲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甲胺中毒
(三十四)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三十五)二氯乙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氯乙烷中毒
(三十六)四氯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四氯化碳中毒
(三十七)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乙烯中毒
(三十八)三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三氯乙烯中毒
(三十九)氯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丙烯中毒
(四十)氯丁二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丁二烯中毒
(四十一)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N,N-二甲基苯胺、二苯胺、硝基苯、硝基甲苯、对硝基苯胺、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中毒
(四十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中毒
(四十三)甲醇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醇中毒
(四十四)酚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酚中毒
(四十五)五氯酚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五氯酚中毒
(四十六)甲醛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醛中毒
(四十七)***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中毒
(四十八)丙烯酰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丙烯酰胺中毒
(四十九)二甲基甲酰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五十)有机磷农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磷农药中毒
(五十一)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五十二)杀虫脒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杀虫脒中毒
(五十三)溴甲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溴甲烷中毒
(五十四)拟除虫菊酯类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五十五)导致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化学类物质: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五氯酚、***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五十六)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的危害因素
放射性类
电离辐射(X射线、r射线)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