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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不胜任而被辞退,能否获得补偿?

来源:意榕旅游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工伤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者无法胜任工作,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法律分析

可以获得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拓展延伸

职工被解雇后是否有权利获得经济赔偿?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在被解雇后确实有权利获得经济赔偿。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就业法律法规来确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解雇是因为职工不胜任而发生的,雇主可能会提供一定的补偿作为解雇的一部分。然而,这种赔偿并非普遍适用,因为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因此,职工在面临解雇时,应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以了解自己在相关法律框架下是否有权获得经济赔偿。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解雇后有权获得经济赔偿。具体情况需依据就业法律法规确定。解雇因职工不胜任而发生时,雇主可能提供补偿。然而,赔偿适用因国家和地区劳动法规定而异。建议职工在解雇前咨询劳动法律师,了解自身在法律框架下是否有获赔权益。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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