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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证的婚姻彩礼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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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没有领证一般是需要返还彩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确有彩礼习俗地区,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在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准备离婚的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再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是会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生活困难”不是指“相对困难”,不能简单的和没有给付彩礼时对比,而应当理解为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这种“绝对困难”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温馨提示: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都可以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并且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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