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
2、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规定,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
(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2)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4)休息休假的权利;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9)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1)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另一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
3、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有:
(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
(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机密,等等。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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