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费是铁道部门因旅客原因退回火车票时收取的费用。这项收费制度形成于1997年,2011年铁道部做出下调退票费的决定,并于9月25日起执行。退票费由原来按每张车票面额的20%计收下调为按5%计收,并且最低2元。
自1997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退票的手续费按应退票价计算。
每10元收费标准为2元/人次,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2005年底,铁道部又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
火车票退票首次突破10元,统一按票面价格的20%收取手续费,四舍五入到元。退票对消费者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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