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刘_______ ,男,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镇村94号。
乙方:许_______ ,男,汉族,1957年10月13号出生,住____市____县____镇村35号。
甲乙双方就甲方受伤一事,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友好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20____年12月3日在工地因受伤遭受的损失,经双方核算,共计70000元(柒万元整),该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
二、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70000元,其中20____年1月10日付款20000元,20____年2月28付款__元,20____年3月28日付款__元,20____年4月28日付款10000元。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款后,甲乙双方不得再有任何纠纷,甲方不得再找乙方提出赔偿。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按捺手印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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