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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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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8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范出入境邮轮检管工作,防止疫病疫情播,促进邮轮经济发展,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国境疫法》及其细则、《中人民共和国植物疫法》及其施条例、《中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施条例、《中人民共和国染病防治法》及其法、《突公共生事件急条例》、《国航行船舶出中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律法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对进出中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邮轮和航行国线的中人民共和国籍邮轮及相关经营、服务单位的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一管理全国出入境邮轮检管工作.主管海关负责口岸的出入境邮轮检管工作。

第二章风险管理

第四条海关出入境邮轮实风险管理。

第五条海关署根据邮轮卫生状况、运方及其代理人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等现场监管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

邮轮检风险评估技方案,确定邮轮检风险划分准。

第六条邮轮负责建立并运行邮轮公共生安全体系,包括:
(一)食品安全控制划;
(二)用水安全控制划;
(三)娱乐用水安全控制划;
()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计;
(五)邮轮公共生制度;
(六)弃物管理制度;
(七)胃道疾病的监测与控制体系;
(八)公共生事件应对工作机制。

第七条邮轮负责建立邮轮有害生物合管理措施(IPM)划,开展相关监测、防治和告工作,控制有害生物散。

邮轮方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自愿原,可以向母港所在地海关提出风险评估申,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 ()邮轮检风险评估申请书;
(二)公共生安全体系文件;
()邮轮的通、生活用水供用水化系理系以及其他相关料。

第九条海关负责组织邮轮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邮轮检风险,外公布。

主管海关根据风险确定邮轮检疫方式、督内容及次并动态管理.

第三章入境查验

第十条在邮轮入境前24或者离开上一港口后,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提交沿途寄港、靠泊划、人健康情况、《船舶免予生控制措施/生控制措施证书》等信息.

如申内容有化,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及向海关更正。

第十一条入境邮轮应当依法接受查验

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向最先到达的入境口岸海关申请办理入境疫手海关准,方可入境。

接受入境疫的邮轮,在疫完成以前,海关,不准上下人,不准装卸物、行李、包等物品。

第十二条入境邮轮应当按照疫信号,在指定地点等候.在海关签发入境证书或者通知疫完之前,不得解除疫信号.

检验检疫人轮检,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海关根据入境邮轮信息及邮轮检风险确定疫方式,通知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疫方式有:
()靠泊;
(二)随船;

(三);
(四)电讯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入境邮轮实施随船疫:
(一)首次入境,且入境前4周内停靠海关署公告、警示通列明的生疫情国家或者地区;
(二)首次入境,且公共生体系风险不明的;
(三)便利通关需要,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海关认为有必要的。

参加随船疫人员应为邮轮检疫在,且具有医学专业背景或者接受性船舶业务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入境邮轮实疫:
(一)来自染病受染地区,邮轮告有疑似染病病例,且根据要求需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察的; (二)海关署公告、警示通有明确要求的;
(三)海关风险较高的;
(四)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而未施随船疫的;
(五)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海关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邮轮经风险评估,风险较低的,经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海关可以电讯检疫。

第十七条有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定以外的其他情形或者在急情况下,海关对邮轮实施靠泊.

第十海关工作人员对入境邮轮实施的查验内容包括:
(一)在登前,检查邮轮是否疫信号;
(二)核《船舶免于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生控制措施证书》、食品从健康明、来自黄病疫区交通工具上船和旅客的防接种证书;
()检查邮轮疗设施、航海日志、医日志,询问、旅客的健康监测情况,可以要求邮轮方或者其代理人字确;
(四)检查食品用水安全、医学媒介生物控制、弃物置和生状况;
(五)检查公共生安全体系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完成入境疫后,发现染疫的邮轮检验检疫人员应当立即签发《船舶入境》;需要理措施的邮轮经检理合格后,予以签发《船舶入境》。

邮轮负责人收到《船舶入境》或者《船舶入境》,方可解除入境邮轮检疫信号,准予人上下、物装卸等.

第二十条入境旅客、邮轮员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接受疫。

入境邮轮在中国境内停留期,旅客、邮轮员工及其他人不得将植物、植物品和其他疫物邮轮;需要当向口岸海关申

第四章出境查验

第二十一条出境邮轮在离港前4个小,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邮轮出境疫信息。

第二十二条海关出境邮轮实,未完成疫事邮轮不得出境.

出境疫完后,海关工作人员对出境邮轮应签发《交通工具出境证书.

海关可以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是否施登轮检疫。

第二十三条对邮轮实施出境疫完后,除引航海关可的人,其他人不得上下邮轮,不准装卸行李、包、物等物品。反上述,该邮轮重新施出境疫。

出境疫完后超24仍未开航的出境邮轮当重新施出境疫。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轮当按照海关要求,组织实:
(一)海关布公告或者警示通等有明确要求的; (二)发现存在与人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或者有毒有害物的;
()发现有《中人民共和国出境植物疫法》第十定的名中所列病虫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理的情形。

邮轮上泔水、植物性弃物及其存放所、容器.

理工作当由可的施并接受海关督。

第二十五条邮轮上有禁止境的植物、植物品和其他疫物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期,不得卸离或者邮轮发现有害生物风险或者潜在风险,邮轮当主采取防范措施,并及向海关告。

第二十六条经检理合格的,且需下一港跟踪的邮轮,

港海关当及将有关信息送至下一港海关。

第六章突公共生事件

第二十七条生下列情形之一,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及采取有效的置措施,立即向口岸海关行突公共生事件:
(一)航行途中有人员发生疑似染病死亡或者不明原因死亡的;
(二)发现传染病受染人或者疑似受染人,且可能构成公共风险;
(三)航行程中6内出6例及以上的消化道疾病病例,或者邮轮上有1%及以上的船或者旅客患消化道疾病的;
(四)邮轮航行途中24内出2‰以上的船或者旅客患呼吸道染病的;

(五)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六)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应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突公共生事件告内容当包括:(一)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启运港、靠泊港和沿途寄港、停

靠日期、病名或者主要症状、人数、患病人数、死亡人数等;()患病人监测日志、医疗记录调查记录等;(三)邮轮上所采取的置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四)法律法要求的其他信息和料。

第二十九条邮轮发生突公共生事件当遵循一指职责明确、科学高效、反先救治的原。海关救治工作疫便利.

第三十条邮轮当建立完善的突公共生事件置能力,包括配具有置突事件能力的专业、建立案、定期开展培和演等。

生突公共生事件,邮轮方及其代理人当配合海关做好置工作。

第三十一条海关当建立突公共生事件的置机制,做好控工作,定期开展培和演,协调邮轮方做好邮轮公共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邮轮发生突公共生事件,当依法受染人员实施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疑似受染人依法施就地诊验或者留,就地诊验或者留期限自离开感染境的候算起,不超过该传染病的最潜伏期.

邮轮生突公共生事件,邮轮方可以提出申海关同意,在邮轮施隔离留;不具隔离留条件的,送至指定医机构。

第七章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海关署可以根据邮轮检风险确定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次。

海关可以以抽专项检查、全检查等方式管。必要,可以施采样检测

第三十四条检验检疫人按照下列要求出入境邮轮实督:
(一)公共生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食品用水安全;
(三)客、甲板、餐、酒吧、影院、游泳池、浴池等公共场卫生状况是否保持良好;
(四)是否保持无感染源或者染源,包括无医学媒介生物和宿主,并确保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的有效运行;
(五)保持弃物密闭储存,或者具无害化理能力; (六)保留完整范的医疗记录品消耗及记录 (七)是否建立完善的压舱水排放告机制。

第三十五条 中国籍邮轮上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当取得海关颁发的国境口岸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疫人按照下列要求出入境邮轮食品安全督管理:
(一)邮轮上的食品从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经过职业,按照食品安全控制要求行操作;
(二)邮轮当向持有有效国境口岸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食品或者餐;
(三)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并保存相关档案。

第三十七条海关境外直供邮轮境食品,可以参照疫模式:
(一)境外直供邮轮植物源性食品和水果的入境口岸、运线、出境口岸等相关事当向配送地直属海关案; (二)境外直供邮轮植物源性食品和水果当使用集装箱装,按照定的路线,集装箱在配送邮轮前不得开箱; (三)境外直供邮轮食品在配送时应当接受开箱疫。开箱,当由检验检疫人员现场监督,经查验铅封、核对货物种和数量、疫后方可配送邮轮.

境外直供邮轮食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对经监督管理不合格的邮轮,海关当通知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邮轮方可出入境。

第八章法律

第三十九条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国境疫法》及其细则定的当受行政处罚的行是指:
(一)当接受入境疫的船舶,不疫信号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疫之前或者在出境疫之后,擅自上下人,装卸行李、物、包等物品的;
(三)接受疫或者抵制督,拒不接受理的; (四)造或者涂改、不如疫情的;
(五)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六)隐瞒疫情或者造情的;
(七)未经检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八)未经检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海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染病病人造成染病播危的。

具有第(一)至第(四)的,由海关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款。

具有第(五)至第(八)的,100元以上1万以下的款。

具有第(九)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款。 第四十条反本,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关节轻予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款。

(一)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本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定履行申报义务;

(二)邮轮方或者邮轮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未持有有效国境口岸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食品的;
(三)中国籍邮轮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所未取得有效国境口岸,从事生产经营;
(四)食品、用水及公共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准要求,邮轮方拒不整改的;
(五)生突公共生事件邮轮方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海关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理、除害理、封存或者销毁处理的;
(六)邮轮方或者其代理人、邮轮上的食品从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定的。

第四十一条反国境定,引起染病播或者有引起染病重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微依法不需要判的,由海关5000元以上3万以下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法行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微依法不需要判的,由海关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一)引起重大植物疫情的;
(二)造、植物单证、印章、志、封的。

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九章附

第四十三条定班客可以参照本施管理。第四十四条本法由海关负责

第四十五条本法自2017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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