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拥有用工自主权,可以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是该权利的行使应当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当用人单位擅自调岗降薪且无法举证调岗的合理事由时,此行为应当视为无效,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有权主张双方依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有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及申请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