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中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根据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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