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二审发回重审用)
( ) 行终字第 号
上诉人(原审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的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 因 (写明案由)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行初字第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简写发回重审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 人民法院( ) 行初字第 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 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