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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终止审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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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终止审理用)

刑 字第 号

公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现已死亡)。

人民检察院于 年 月 日以被告人 犯 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 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 于 年 月 日死亡。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根据已有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的,表述为:

“本案终止审理,不追究被告人 的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已有材料尚难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表述为: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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