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字第 号
公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现已死亡)。
人民检察院于 年 月 日以被告人 犯 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 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 于 年 月 日死亡。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根据已有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的,表述为:
“本案终止审理,不追究被告人 的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已有材料尚难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表述为: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