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函〔〕4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参保手续
(一)个人保险编号:以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保险编码。(各乡镇保险编码见附表)
(二)参保人每年在确定的缴费月内缴费。首次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以后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以下简称缴费手册)缴费。
(三)村(居)委会指导参保人填写《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申请表》(以下简称《新农保申请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缴费单》(以下简称《新农保缴费单》此缴费单一式三联),到当地金融机构办理缴费业务,然后凭《新农保缴费单》第二联、第三联,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负责填写《缴费手册》。参保人要妥善保管缴费单据,作为参保人缴费凭证和个人对账的依据。
(四)村(居)委会以E_____CEL电子表格形式上报《新农保缴费明细表、汇总表》连同参保人员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新农保申请表》、《新农保缴费单》第三联,交至乡镇劳动保障所。乡镇劳动保障所经核实无误后上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农保处)。
(五)市农保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三、缴费标准
(一)新农保实行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依据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养老保险基金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二)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收入及利息。
五、个人账户计息
新农保个人账户存储额,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计息标准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一)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累计缴费满15年的,年满60周岁后,按月计发养老金。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不间断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四)享受新农保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证。不参加领取资格认证的,停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七、养老金待遇
按月享受的新农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每人每月55元。
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确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及时调整我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数(139)。
参保人员未按照本细则第六条(一)、(二)款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金待遇,即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八、养老金领取
(一)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的前两个月内,须持《缴费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张、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填写《养老金领取申报表》。
(二)村(居)委会核对符合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后,在《养老金领取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缴费手册》等材料报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
(三)乡镇劳动保障所对申报领取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连同《缴费手册》等材料在领取前一个月报市农保处。
(四)市农保处对乡镇劳动保障所上报的参保人申报领取相关材料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将参保人应领取的养老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个人。
参保人员未在领取年龄前两个月,到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领取养老金的,其所应享受新农保待遇不予追补。
九、退保
(一)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保:
1、户籍迁出本市的;
2、服兵役提干的;
3、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4、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5、因故死亡的;
6、参保人出国定居的。??
(二)办理退保手续:
1、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到村(居)委会,填写《退保申报单》;
2、村(居)委会将有关退保材料上报到乡镇劳动保障所;
3、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并上报市农保处;
4、市农保处审核有关退保材料,并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之后经过乡(镇)、村把存折直接发放到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手中,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可以依法继承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办理继承手续的程序:
1、领取人员身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领取人员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填写《继承领取申报单》;
2、村(居)委会将有关材料报乡镇劳动保障所;
3、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市农保处;
4、市农保处审核有关材料,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核实无误后,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一、领取养老金人员资格认证
1、严格执行死亡人员报告制度。各村(居)委会发生的人口死亡情况及时上报所在的乡镇政府;各乡镇在每月的5日前上报市农保处。
2、根据市农保处统一部署,由各乡镇在指定的时间段内,自行确定各村领取养老金人员年度资格认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3、各村(居)委会以喇叭广播、散发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认证人员具体的认定时间和地点,由乡镇派人现场监督。
4、身份认定由本人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人员认证表》上签字,由村(居)委会汇总整理,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日,接受村民监督。公示结束后,上报乡镇审核存档。
5、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广大农村居民互相监督,积极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以及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冒领养老金问题。
6、市农保处通过进村抽查和对公安、民政提供的农村居民死亡信息统计表核对,进一步确认领取人员资格。对抽查、核对或群众举报发现冒领养老金问题的,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养老金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二)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参加老农保并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且未满60周岁,在年满60周岁后可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也可根据本人意愿继续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缴费。
(三)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四)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五)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十三、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新农保补贴资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新农保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投资企业、截留、挪用、担保、平调和侵占。
(三)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管理制度,增强基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农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各乡镇负责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四、业务存档
市农保处、乡镇劳动保障所、村(居)委会妥善保存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表、单、证、卡,及时整理归档,长期保存。
十五、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的人员,被判处刑罚或 的,停发新农保待遇。服刑或 期满后,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核发新农保待遇。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年12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