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精神科分级护理制度根据精神障碍病人的病情轻重和对自身、他人、周围环境安全的影响程度评判,按医嘱确定护理级别及相应的护理要求。
一、特级护理
1、 病情依据:
⑴ 按医嘱,如新入院者3天,病情需要可适当延长。
⑵ 精神症状危及自身和周围安全的病人,如有严重兴奋躁动、有自杀、自伤、伤人、外逸等企图和行为者。
⑶ 意识障碍病人,严重药物反应,合并严重躯体疾病者。
⑷ 木僵状态者。⑸精神科特殊治疗病人。⑹住院司法鉴定者。
2、 护理要求
⑴ 安置在重观室,设专人护理,外出检查等需有工作人员陪同;住院司法鉴定者尽量不与其他病人接触。
⑵ 严密观察病情变化,认真记录病人重要的生理、心理反应。
⑶ 做好病人的基础护理。
⑷ 准确执行医嘱,及时完成治疗。
二、 一级护理
1、 病情依据:
⑴ 精神症状明显,如有自杀、自伤、伤人、外逸意念,但无相应行动的病人或存在被害、自罪妄想及幻觉所致的异常行为的病人等。
⑵ 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
2、 护理要求:
⑴ 外出检查等有工作人员陪同。
⑵ 严密观察病情变化,认真记录病人重要的生理、心理反应。
⑶ 协助做好病人的生活护理。
⑷ 准确执行医嘱,及时完成治疗。
三、 二级护理
1、 病情依据:
⑴ 主要精神症状基本控制。
⑵ 生活基本能自理者。
2、 护理要求:
⑴ 积极组织病人参加工娱疗活动,督促做好生活料理。
⑵ 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生理、心理反应,发现病情波动及时报告并记录。
⑶ 开展健康教育,训练病人良好的行为和独立生活能力。
三、 三级护理
1、 病情依据:
⑴ 精神症状基本控制,病情稳定者。
⑵ 自知力恢复者。
2、 护理要求:
⑴ 培养病人良好的行为和独立生活能力。
⑵ 做好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