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民医院手卫生管理制度
1、 手卫生为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2、 配备合格的手卫生设备和设施,重点部门如 ICU、供应室、血透室、新生儿室、手术室、产房、急诊室、消毒供应室、口腔科、内镜室、检验科必须安装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
3、 洗手必须使用流动水,提倡用洗手液或皂液洗手。
4、 盛洗手液或皂液的容器定期清洁和消毒,禁止将洗手液或皂液直接添加到未使用完的出液器中,必须在清洁、消毒取液器后再添加。
5、 手消毒剂的包装和洗手后的干手物品(毛巾)或设施应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6、 每月对重点部门进行手卫生消毒效果的监测,当怀疑流行暴发与医务人员手有关时,及时进行监测。
7、 所有医务人员必须正确掌握手卫生方法,保证洗手与手消毒效果。
8、 医务人员正确掌握洗手指征,医务人员手无可见污染物时,可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10、 医务人员正确掌握手消毒指征,医务人员手被感染性物质污染以及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病人污染物之后,应先用流动水洗手,然后使用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12、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各临床医疗医技科室。附:不同环境下的手合格标准为:Ⅰ类和Ⅱ类区域≤5cfu/cm2;未检出致病微生物。Ⅲ类区域≤10cfu/cm2;未检出致病微生物。Ⅳ类区域≤15cfu/cm2;未检出致病微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