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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规定办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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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规定办法总则

车辆管理规定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公车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保养与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纪检组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因工作确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责任。专职驾驶员每周应对分配管理的车辆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确保车辆随时处以良好状态。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理,财务室负责办理加油卡和充值,办公室负责加油卡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上每周

二、 五下午统一组织车辆加油并建立车辆用油台帐,每月核算一次。严禁使用加油卡兑付其他消费。除长途用车并经领导批准外,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夜间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因故必须在外过夜车辆需报请分管以上领导批准并确保车辆停放安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条 公务用车由各股室提出用车申请,局办公室根据“轻、重、缓、急” 统一调度、合理安排。区内用车由办公室车管人员安排,市内用车报办公室负责人安排,市区以外用车报分管领导批准,省外用车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第四章 维修、保养与费用

第十二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报告,并会同管理人员提出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经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定点维修厂家维修(因公出差离开本市除外)。车辆维修、保养费用采取 方式由车辆管理人员定期结算。未经报批私自维修、保养车辆产生的费用,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十五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按规定程序定期据实审核报销。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 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 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注重形象,做好服务;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5. 车管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十七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十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酒后出车、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本规定

第九条 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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