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的标的物为 ,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 元整。
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 元;
2.余款 元;
3.月息 元。
第二条乙方预付 元予甲方,余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付清,每 月 日前各支付 元。
第三条乙方可以就上述条件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一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产品交付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乙方若未能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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