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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的计算与保险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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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用及诉讼费用负担》:财产保全费用按照财产数额的比例交纳,最高不超过5000元。财产保全是为保证判决执行顺利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申请人需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将被驳回。财产保全范围限于请求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交通事故车辆保全停车费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或共同诉讼案件费用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法律分析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者在诉讼开始后,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争议财产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

(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交通事故申请车辆保全,费用应该谁承担?

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车辆保全停车费由法院判决由当事人承担。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的交纳标准是根据财产数额来计算的,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条件,并提供担保。保全财产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交通事故中,车辆保全停车费由法院判决由当事人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费用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费用根据利害关系决定。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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