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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是否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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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诈骗罪的相关内容,包括其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以及如何确定诈骗罪。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法律分析

如何确定诈骗罪: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遇到诈骗怎么报警处理

遇到诈骗报警处理的流程如下:

1.向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2.提交证明诈骗事实发生的证据材料,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3.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

4.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三、诈骗和集资诈骗的区别有哪些

诈骗和集资诈骗的区别如下:

1.侵害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侵害的对象一方面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的资金,而诈骗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人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另一方面,集资诈骗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资金,而诈骗罪侵害的对象不限于资金,还可以是资金以外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2.诈骗的方式不同。集资诈骗罪由非法集资行为和诈骗行为符合而成,即只能是以非法集资的方式进行诈骗;而诈骗罪只能是以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以外的其他方式实施。

3.法定最高刑不同。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拓展延伸

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对于受害者来说,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身心伤害。当遇到诈骗时,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应该保持冷静,不要慌张或者激动,因为这可能会使骗子更加得逞。其次,应该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以便警方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在报案后,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与骗子保持联系,以便警方了解案件情况,或者寻求一些帮助来处理自己的财务损失。总之,遇到诈骗时,应该及时采取行动,采取合适的方式,以尽可能减少损失,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

结语

诈骗罪是一种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包括数额较大的货币、有价证券和有价证劵。诈骗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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