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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失业金领取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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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失业金的领取标准根据缴费年限不同而有所差异。缴费不满10年的失业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失业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缴费超过20年的失业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另外,当统筹地区消费物价指数

法律分析

江苏省失业金的领取标准如下:

- 如果缴费不满10年,失业金的标准是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

- 如果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失业金的标准是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

- 如果缴费超过20年,失业金的标准是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

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统筹地区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动态物价补贴,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结语

根据江苏省失业金领取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为失业金标准,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为失业金标准,缴费超过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为失业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此外,统筹地区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动态物价补贴,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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