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具体情况下,如果抵押权未登记,则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若已登记,则抵押权优先。同一物担保多个债权时,先行债权优先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的价值大于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免除责任;不足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减轻责任。按照上述顺序处理担保物权,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分析
一、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受偿顺序如何确定?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顺序是:首先实现的是留置权,其次是质权,最高是抵押权,对于担保物权的具体适用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具体内容是: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
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
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二、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如果被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较大,与债权额相等或者大于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物的不足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减轻承担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的担保物的价值的计算,应当以担保物的市场价为准,而不是担保物的预设价值。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都是属于物权的一种范围,在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是需要按照上述优先顺序来对物权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下还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事项来进行认定,如果顺序适用错误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结语
在确定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受偿顺序时,应严格基于实际涉案情况进行合法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根据规定,留置权优先于质权和抵押权,而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当担保物权并存时,应按债权顺序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的价值应以市场价为准。在处理物权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优先顺序,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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