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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免责事由包括哪些,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意榕旅游网

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可以享受的免责事由包括:保证合同本身存在无效或意思表示瑕疵、担保人的行为与保证合同无关、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以及保证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担保人应满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无不良债务等条件。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和期间。

法律分析

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可以享受的免责事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如果保证合同本身存在无效或者意思表示瑕疵,那么担保人可以免受责任。

2. 如果担保人的行为与保证合同无关,那么担保人也可以免受责任。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3.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证合同是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时,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须具备一定的要素。

4.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保证期限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关系到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承担能否实现。

二、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担保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3.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4.没有不良债务等。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三、担保合同条款有哪些

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5.保证的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结语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可以享受的免责事由包括五个方面。首先,如果保证合同本身存在无效或者意思表示瑕疵,那么担保人可以免受责任。其次,如果担保人的行为与保证合同无关,那么担保人也可以免受责任。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此外,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最后,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保证期限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关系到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承担能否实现。担保人需要满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条件。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和保证的期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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