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二条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怀孕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子离婚请求的除外。本条规定了男子不得提出离婚的三种情况:
一是妇女在怀孕期间;
二是妇女分娩后一年内;
三是妇女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本条款的具体含义如下:
(一)“怀孕期间”的含义。本条规定的怀孕期间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由夫妻发生性关系引起的怀孕,在此期间男子不得提出离婚;2。妇女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3。本条规定的怀孕期间不包括由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引起的怀孕期间。这是因为女性违反了夫妻应该互相忠诚的法律义务,特别保护会损害男性的合法权益。
(二)“分娩后一年内意思。所谓分娩,是指胎儿脱离母亲作为独立个体存在的时期。只要妇女有分娩的事实,无论婴儿是活着还是死亡,男子都不得在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
(三)“妊娠终止后6个月内意思。终止妊娠包括自然终止妊娠和人工终止妊娠。本文没有限制终止妊娠的原因。因此,无论是自然终止妊娠还是人工终止妊娠,限制男性在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请求,都符合婚姻法保护妇女身心健康的法律精神。
(四)女方提出离婚的含义。女性在上述三个特殊时期提出离婚的,不受本规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弃法律对自己的特殊保护,说明其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或者维持婚姻关系可能对女方自身或胎儿、婴儿造成重大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接受女性的离婚请求,并根据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允许离婚。此外,如果男女双方在上述期间自愿离婚,法院也应接受。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方离婚请求的含义。这里提到的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性有过错,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意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认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并依法作出离婚判决。这是因为当女人有严重的过错时,足以证明女人不再珍惜自己的婚姻,客观上,她的过错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请求,不仅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和本质,也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6)本条属于程序性限制。本条规定是对男方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这是一项程序性限制。它只是延迟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时间,不涉及允许或不允许离婚的实质性问题。上述期限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离婚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