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的通知,工伤伤残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预付,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
法律分析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的通知,工伤伤残的鉴定费用是多少?
(二)收费对象: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主体:市劳动局。
(四)收费标准:
1、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300元
2、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50元
3、县(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00元
三、工伤伤残的鉴定费用该谁出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则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提起申请时预先垫付,日后在收取工伤待遇费用时一并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则由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而不再转嫁给用人单位。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则由作出初级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担。
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伤残级别,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的,由申请人预先垫付鉴定费。复查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查鉴定费由申请者负担;结论不一致的,退还申请者垫付的复查鉴定费。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d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伤残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除外。经办机构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工伤伤残鉴定费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的医疗机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平均工资、生活费用、赔偿费用等情况,确定伤残等级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因此,工伤伤残鉴定费用标准是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的,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结语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的通知,工伤伤残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预付,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