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泰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条件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社会团体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三、泰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不提交)
2.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
3.清算报告书
4.清算审计报告
5.债权债务公告
6.注销税务登记、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复印件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印章
9.党组织撤销备案表(未建立党组织的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