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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风险代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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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后者在债权实现或委托事项完成后支付律师费。然而,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与原告无关。因此,风险代理不适用于此类案件。

法律分析

具体见内容。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人身权益,不适用风险代理。

什么是风险代理:

(1)风险代理,是指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暂不支付律师代理费用,或只支付部分律师费或前期差旅费用,待其债权实现或其他委托事项完成之后,再支付约定比例或一定数额律师费的代理形式。

(2)这种代理类型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案件的阶段包括一审、二审、执行等全部过程,直至款项追回或诉讼目的实现。风险代理案件,分为部分风险代理(先部分支付律师费)、完全律师风险代理(先不支付律师费)两种形式。

拓展延伸

人身损害赔偿在非风险代理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在非风险代理情形下,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复杂性。通常情况下,风险代理是指在特定活动中,一方代表另一方承担某种风险。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并不适用风险代理的原则。这可能涉及到特定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相关判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将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判断责任的归属和赔偿的适用。因此,非风险代理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条款、判决以及合同约定等。确保公正和合理的赔偿对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结语

在非风险代理情形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风险代理通常指一方代表另一方承担特定活动中的风险。然而,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并不总是适用风险代理原则。这可能涉及到特定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相关判例。因此,在非风险代理情形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条款、判决以及合同约定等。确保公正和合理的赔偿对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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