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我国对楼花市场一向持慎重的态度,I99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作了严格的规定。首先对商品房预售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定:
(一)预售方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已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商品房屋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
(二)商品房屋的开发项目已经当地计划管理部门立项,已申领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的;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
(五)预售方已向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其次,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即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还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售方不得将已预售的房屋重复出售。未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充分体现了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于预性。
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要包括什么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标的,即预售商品的位置、编号。
(三)数量,预售商品房的数量,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并明确的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
(四)价款即房屋的价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不仅应标明单价,还应标明总价;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
(五)交付方式和期限,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
(六)房屋使用性质,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用房。
(七)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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