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投保人主要有哪些义务

投保人主要有哪些义务

来源:意榕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法的作用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义务,包括给付保险费和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在给付保险费方面,投保人应承担主要义务,包括一次给付和分期给付两种形式。在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方面,投保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人。

法律分析

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且他们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换言之,一方所拥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的义务,而另一方所承担的义务也正好对应着另一方所拥有的权利。保险合同的履行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和全面履行义务,以实现保险合同目的的行为过程。而保险法的作用正在于,以法的强制力保障合同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

在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承担义务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项:

一、给付保险费

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如前所述,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保险费是投保人转移危险,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法律不允许存在无给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通例,保险费的给付可以由投保人为之,也可以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之,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代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但他们并不因此而享有保险合同上的利益,保险人也不能在其给付第一次保险费后,请求其继续给付,而只能向投保人请求。保险费的给付,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可分为一次给付和分期给付两种形式。关于给付保险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得依当事人的约定。一般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给付的形式,根据合同规定,保险合同可以从投保人履行保险费给付义务后生效,也可以在给付保险费之前就生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采用分期给付保险费的形式,而且各国一般规定,在投保人给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方能生效。保险费以现金给付为原则,但经保险人同意,也可以票据或其他形式为之。

投保人如果未依约定履行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则产生下列法律后果:①在约定保险费给付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则保险合同不生效。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给付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③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为分期给付,各国一般规定,在合同有效期间,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应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停止。

二、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是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而承担的义务。通知义务主要有两种,一是"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二是危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一"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所谓"危险增加",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危险可能性的增加。应当强调的是,在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是有特定含义的,必须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未估计到的危险性的增加,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估计到,例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病死亡是已估计到的危险,至于在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患病,并且病情越来越重,这并不"危险增加",只是危险事故的开端

危险增加"的原因有两种,一是由投保人或被保人行为所致,于此情形,投保人应事先通知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投保人应在知道"危险增加"后的法定期限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增加保险费,二是解除保险合同。在增加保险费的场合,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在保险人接到"危险增加"的通知或虽未接到通知但已经知道的,应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的表示,如果不作任何表示,则视为默认,其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对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保险立法均对此加以明确规定。

二危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所投保的危险事故发生,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危险事故发生的及时通知,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关重要。危险事故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已成就,保险人及时得知此情况,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

关于通知的期限,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规定为知道危险事故发生的5日之内,有的为10日或两周之内。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暂行条例》规定"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海商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这里,我国的保险立法仅规定"及时通知"和"立即通知",并无具体时间的限制。

对于违反危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的后果,国际上通常有两种作法。一是保险人可请求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不能解答保险合同;二是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目前,我国的保险立法尚无这方面的规定,但在有些保险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避免损失扩大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之一。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此而遭受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采取积极措施,以减少物质损失。投保人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此外,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暂行条例》还规定:"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可见,在我国,防灾防损亦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重要义务之一。它将保险与加强安全、防灾防损结合起来,是社会主义国家保险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这项义务对投保人来说是一项更高的要求,即要求投保人不能以为参加保险就可高枕无忧,而应该象未投保一样维护保险标的安全,防止那些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人。投保人应当承担的保险合同义务包括以下几点:

1. 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已知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务状况等。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不能核定保险费率或者核定保险金额,那么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降低保险金额。

2. 支付保险费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逾期支付或者违反约定支付保险费,那么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降低保险金额。

3.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投保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使保险标的处于安全状态。如果投保人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失,那么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降低保险金额。

4. 通知保险人义务:投保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那么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降低保险金额。

5. 遵守合同约定义务:投保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和规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那么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降低保险金额。

总之,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需要承担的保险合同义务包括如实告知义务、支付保险费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通知保险人义务和遵守合同约定义务。投保人应当认真履行这些义务,否则可能会面临保险合同解除或者保险金额降低的风险。

结语

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且他们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换言之,一方所拥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的义务,而另一方所承担的义务也正好对应着另一方所拥有的权利。保险合同的履行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和全面履行义务,以实现保险合同目的的行为过程。而保险法的作用正在于,以法的强制力保障合同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在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承担义务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项:给付保险费、通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