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基本工资的80%。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病假期间的工资一般核算方法为:
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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