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359条第2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1、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咨询意见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或咨询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
2、受托人不提交咨询报告或者咨询意见书的,或者所提交的咨询报告或者咨询意见书质量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3、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仍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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