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 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拦河坝、山塘、水池、水害、泵站、机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其主管部门门确定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有者负责管理,或者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委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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