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污染的治理措施是:
1、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2、加快建设节水型工业和节水型社会;
3、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与资源化;
4、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
5、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6、科学合理地调配水资源;
7、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
8、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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