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律师不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并且同律所的不同律师分别担任同案源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原则上不允许,偏远地区县(市)里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在事前征得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否则属于律师事务所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二)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三)明知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仍指派该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四)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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