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XX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工程施工方案
XX华府项目经理部 编
2005年4月
目 录
1.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4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4
3.建设工程作业人员 7
4.机电设备 9
5.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 9
6.季节施工 9
7.架子工 9
7.1脚手架材质 9
7.2脚手架搭设 9
7.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9
7.4门式钢管脚手架 9
7.5木脚手架 9
7.6竹脚手架 9
7.7单排脚手架 9
7.8里脚手架 9
7.9附着升降脚手架 9
7.10吊篮脚手架 9
7.11其它脚手架 9
7.12脚手架拆除 9
7.13安全网架设 9
8.泥工 9
8.1材料运输、堆放 9
8.2砌筑 9
8.3盖瓦 9
9.抹灰工 9
9.1抹灰 9
9.2磨石 9
10.木工 9
10.1支模拆模 9
10.2木构件安装 9
10.3木工机械 9
11.钢筋工 9
11.1运输、制作和绑扎 9
11.2钢筋直螺纹套接 9
11.3钢筋加工机械 9
11.4钢筋加工焊接机械 9
12.混凝土工 9
13.普通工 9
13.1清理现场工作 9
13.2人工挖土方 9
13.3人工运土 9
13.4拆除作业 9
14.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电工 9
14.1临时用电的专业人员 9
14.2配电室 9
14.3配电装置 9
14.4临时用电配电线路 9
14.5控制设备及接地与接零 9
14.6配电箱与开关箱的维护 9
14.7照明 9
14.8自备电源 9
14.9安全检测记录和电工维修记录 9
15.大模板和大板施工 9
15.1大模板和预制构件的存放 9
15.2大模板安装和拆除 9
15.3内外墙板、大楼板预制构件安装 9
16.沉井施工 9
17.地下连续墙施工 9
18.桩基施工 9
18.1一般规定 9
18.2设备安装、拆卸与迁移 9
18.3桩位放样 9
18.4埋设护筒 9
18.5打混凝土预制桩 9
18.6钻进成孔 9
18.7人工挖孔 9
18.8混凝土灌注 9
19.油漆玻璃工 9
19.1油漆涂料工 9
19.3玻璃安装工 9
20.吊顶及隔断工程和饰面工程施工 9
20.1吊顶及隔断工程 9
20.2饰面工程 9
21.楼地面装饰工 9
22.饰品装饰装潢及灯具安装 9
22.1饰品装饰装潢工 9
22.2灯具安装 9
23.安装电工 9
24.金属焊割作业工 9
24.1电焊工 9
24.2气焊(割)工 9
25.垂直运输机械 9
25.1基本要求 9
25.2卷扬机 9
25.3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 9
25.4施工升降机(外用电梯) 9
26.混凝土机械 9
26.1基本要求 9
26.2混凝土搅拌机 9
26.3混凝土搅拌站 9
26.4混凝土泵 9
27.中小型施工机具 9
27.1空气压缩机 9
27.2蛙式夯实机 9
27.3机动翻斗车 9
27.4插入式振动器 9
27.5附着式、平板式振动器 9
27.6潜水泵 9
27.7离心水泵 9
27.8灰浆搅拌机 9
27.9喷浆机 9
27.10水磨石机 9
27.11混凝土切割机 9
27.12套丝切管机 9
27.13 弯管机 9
27.14手持式电动工具 9
1.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0.1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正确实施,保障建设工程作业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O.2 在江西省境内从事一切建设工程施工、安装活动的企业及作业人员,在施工活动中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及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1.O.3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装活动的企业,在施工活动中凡涉及到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以及本规程尚未涉及的内容,必须由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确保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执行和遵守。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2.0.1建设工程开工的基本条件
l 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
2 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旅方案)已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
3 具备执业资格的各关键岗位人员已按规定要求配备。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为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5 已申报安全生产监督,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2.0.2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并实行围挡作业。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围挡高度符合行业标准的规定。出入口应固定并设置大门和有关标志牌,配备门卫人员并建立门卫制度。禁止与施工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2.0.3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的设计和实施,应有利于生产并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符合消防、防洪、防风、防爆、防震、防雷及卫生等要求。
2.0.4施工现场各种临时设施,应符合总平面布置图的布置要求,并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保持生产与生活用房之间的安全距离。施工现场设置的厕所和淋浴室应符合文明施工要求。
2.0.5施工作业区和办公、生活区应有明显划分,有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在建工程主体楼层内不得兼作宿舍和办公室。
2.0.6施工现场内场地应平整,有良好的排水措施,不得有大面积积水。现场道路应有硬化措施且保持畅通。
2.0.7施工现场的工具、构件、材料等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放置。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整齐并设置标志牌,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否则应有防倾倒措施。
2.0.8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下方旅工。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的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2.0.9施工现场采取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搭设或安装。搭设或安装完毕,施工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记录。
2.0.10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及高处临边等危险作业处,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挂设符合规定的各类安全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2.0.1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供作业人员通行。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设置规定的标志并提供安全和足够的照明。
2.0.12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动。确因作业需要临时拆动的,应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拆除。作业完毕,立即恢复原状。
2.0.13施工现场各种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及施工临时用电线路等,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安装或拆除。使用中应有专人操作和维护。首次安装或分段安装完毕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记录。
2.0.14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分部(分项)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指挥生产的人员在向班组分配生产任务时,必须同时向他们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2.0.15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检查制度。
2.0.16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表2.0.16所规定的数值,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实施防护措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监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施过程中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应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0.16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KV) l以下 1-10 35-110 1-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水平距离(m) 4 6 8 10 15
最小安全操作垂直距离(m) 6 ≥7 ≥7 >7 >7
2.0.17施工现场用工,不得违反规定,禁止招收童工。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
3.建设工程作业人员
3.0.1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作业人员(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都要熟知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过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招收及调换工种或脱岗六个月后重新上岗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上岗。
3.0.2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应经体检合格,有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者不得上岗作业。
3.0.3施工现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获得建设部规定的施工企业关键岗位执业资格证书。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带头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本省有关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并监督、检查作业人员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0.4电工、金属焊割(气焊)工、登高架设作员、各种起重设备的装拆和操作人员、打桩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操作。学徒工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3.0.5从事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接受应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施工作业安全技术的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0.6作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应接受新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从普通工种调换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人员,还必须经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操作。
3.0.7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必须接受法律与法规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3.0.8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必须佩带工作证(卡)并戴好安全帽进入旌工现场,在作业中严格遵守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上岗,不违章作业,不擅离工作岗位,不乱串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并按规定穿衣着鞋,正确使用、保管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3.0.9参加作业的人员在旌工现场行走,应走安全通道,禁止蹬踏土壁和固壁支撑及攀爬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架体、模板支撑和钢筋骨架等上下;禁止用大步跨跃或跳跃等方式进入脚手架或作业层面;禁止在未铺设脚手板的脚手架上、未固定的梁底模上及刚砌筑的墙面上作业或行走。
3.0.10作业人员享有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建议权、紧急避险权和人身保障权,并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本规程的作业命令。
4.机电设备
4.0.1施工企业自有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保证其机械、电气安全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其颁发准用证。新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4.0.2提供租赁的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向承租单位提供租赁单位的自检报告、自检合格证以及相关的技术文件和出厂说明书,还必须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技术检测证明,否则,不得租赁和投入使用。
4.0.3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电设备及电动工具,施工现场必须组织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机械、电气安全性能的检查,确认其符合有关安全使用条件的,方能投入使用。当施工现场不能胜任此项工作时,企业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或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4.0.4施工现场应为机电设备提供符合安全要求道路、基础(座)、水电、操作棚或停机场地等必备条件。夜间作业应设置安全和充足的照明。
4.0.5机电设备的作业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场地应平整无障碍,机电设备旁应留有符合规定的作业和维修空间,作业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材料、杂物。有防火要求的,其作业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0.6施工机械和动力机械的基础(座)必须稳固,并符合其出厂说明书或设计的要求。
4.0.7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用电,应当符合本规程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由专业人员安装、拆除和维修保养。
4.0.8机电设备的管理应做到“定人、定机、定设备”,严禁不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操作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使用前。应对使用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
4.0.9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机械操作人员的衣着应符合安全要求.紧身并束紧袖口,不得系领带,女工发辫应挽入工作帽内。
4.0.10操作机电设备及使用小型电动工具前,应检查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和安全防护装置。电源线破损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和失效的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未经专业人员更换、修复,不得投入使用。工作结束,应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小型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交保管室保管。
4.0.11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有试运行要求的,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行,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4.0.12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小型电动工具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操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禁止在设备运转时进行擦洗和修理,作业中严禁将头、手等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修理应由专业人员按照原厂说明书规定的条件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不得任意使用代用部件或改装、改造。
4.0.13新机、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必须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34)进行测试和试运转。
4.0.14施工现场机电设备、小型电动工具必须按照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使用条件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变更、扩大使用范围。按规定需定期检验检测的仪表和有关安全装置,应经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资格的单位定期检验检测,否则不得使用。
4.0.15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工具用电必须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其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必须按规定做保护接零或接地。临时停电、停工休息或下班时,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4.0.1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电源线应使用橡皮软电缆,必须选用互藕式安全电压变压器。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4 .0. 17 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曝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5.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
5.0.1 从事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的人员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的人员,不得从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
5.0.2 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前,必须对有关防护设施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得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强令或强行冒险作业。
5.0.3作业时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挂设点必须安全可靠。
5.0.4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不得妨碍作业,并制定防止坠落的措施;使用工具应有防止工具脱手坠落伤人的措施;工具用完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5.0.5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及登高架设作业、起重和打桩作业。
5.0.6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一处。梯子横档间距以300mm为宜。使用时上端要固定牢固,下端应有防滑措施。
5.0.7单面梯工作角度以750±50为宜:人字梯上部夹角以350--450为宜,使用时第一档或第三档之间应设置拉撑。禁止两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脚手架上禁止使用梯子登高作业。
5.0.8没有安全防护设旋,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专人负责。
6.季节施工
6.0.1旅工现场的道路、露天使用的机械设备基座、脚手架基础等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并必须加强维护。安全通道、脚手架斜道的脚手板应有有效的防滑措施。
6.0.2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室外作业应避开高温时间,室内的高温作业场所及办公室和宿舍,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6.0.3冬季施工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指定专人负妻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禁止在施工现场烧明火取暖,禁止使用电炉、照明灯具取暖。
7.架子工
7.1脚手架材质
7.1.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材质应符合以下规定:
l应选用外径48mm、壁厚3.5mm的钢管,长度以4.5~6.0m和2.1~2.3m为宜。
2每根钢管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3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发现有脆裂、变形、滑丝的禁止使用。
4钢管上严禁打孔。
7.1.2脚手板可采用竹材料制作,每块质量不宜大于30kg,材质应符合以下规定:
1竹串片脚手板的板厚不得小于50mm,并用直径8-10mm螺栓,按间距500,-600mm穿透拧紧。螺栓孔径不得大于lOmm,螺栓必须拧紧,螺栓离竹串片板端部的距离应为200~250mm。竹串片脚手板一般长度为2~3m,宽度为250~300mm。
2竹笆板应横向密编,纵片不得少于5道,每道用双片,每块竹笆板沿纵向用宽40mm竹片两根相对夹紧,并钻眼穿铁丝扎牢;横片应一正一反,竹片宽度不得小于30mm,厚度不得小于8mm,四边端部纵横交点应钻孔并用铁丝穿过扎牢。
7.2脚手架搭设
7.2.1 脚手架搭设前应先在基础上弹出立杆位置线,并按设计尺寸正确安放垫板、底座。竹、木脚手架立杆宜埋地,严禁在未夯实的回填土上搭设落地式脚手架。
7.2.2 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或垫木上,立杆、纵向水平杆接头应错开。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连接必须用扣件并应拧紧螺栓,禁止用其它材料绑扎。
7.2.3搭设脚手架的材料应一致,严禁钢质材料和木或竹质材料以及不同规格材料混搭。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7.2.4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固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当搭设至有连墙件的构造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横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7.2.5高度在24 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剪刀撑的宽度不小于4跨,不大于6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0~600之间,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7.2.6 上料斜道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1.5m,坡度宜采用l: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lm,坡度宜采用l:3;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的宽度。斜道竹或木质脚手板上应每隔250~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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