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肖某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了刘某。刘某付清了房款,合同中约定购房后双方必须在2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为违约。肖某把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都给了刘某。2009年1月,市拆迁办与刘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赔偿刘某18万元,房子已经被拆除。那么,在未过户情况下拆迁款应给谁?
应该给肖某。虽然二人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没有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还属于肖某。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而该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所以尽管刘某实际上已经开始使用该房屋,但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他并非是所有权人。那么根据上述规定,他不是被拆迁人,因此拆迁补偿款也不应当给他。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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