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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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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

“五病”调离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2、新参加餐饮服务单位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

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

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必须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

了解病情状况;

5、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

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6、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档案、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7、餐饮服务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

一管理。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

年,从业人员共有名,其中查出患“五病”人员名,实际调离名,调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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