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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贷款方):身份证号码:地址:现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经纪方):南宁市XX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越秀XX倚林佳园号商铺
电话:0771
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银行贷款达成以下条款: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乙方收费标准为贷款金额的3%(不足人民币伍仟元的按人民币伍仟元
收取)。
1)如因甲方不能及时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资料,导致不能获得银行贷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退还甲方支付的服务费;
2)如因甲方不能及时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资料,导致不能足额获得银行贷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如甲方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办理,乙方按银行审批额度为甲方办理,乙方
按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多余部分退回给甲方;
2、乙方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所需资料;
3、甲方提供的抵押物,须保证对该抵押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由
甲方承担。
4、乙方根据银行的要求,为甲方寻找评估公司办理评估手续。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甲方应将评估费
交给乙方代为支付,评估费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5、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
6、甲方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7、其他条款:
8、本合同一式二份,二份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必须完全相同本协议才有效。自双方方或双方委托代表人签
字、盖章之日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协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定,如发生争议,双方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应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通过南宁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南宁市人民诉讼解决。
10、郑重申明:我公司员工收取任何款项,均须出示我司盖章的收据或,否则我公司不予承认,特此
申明。
甲方签署:乙方:南宁市XX公司
乙方代表签章:
日期:20年月日日期: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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