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司法书
纠纷案件司法建议书
司 法 建 议 书
(行政赔偿用)
(主送单位名称)
本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赔偿一案中,发现……(写明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
……(写明建议的主要事项)。
年月日
(院印)
抄送(抄送单位名称)
县信用联社
最近,我们对今年以来信用社起诉的借款合同案件特别是信用社败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目的是从审理案件角度,找出你社在签订履行合同以及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并向你社提出一点建议,这些建议如能被采纳并能收到一点效果,我们将不胜欣慰。
一借款人、保证人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合同主体存在缺陷是导致合同无效,甚至信用社败诉的最常见原因。从今年以来审理的案件来看,合同主体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非自然人的法人、组织作为借款人或人签订合同时未提供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如乡镇财政所、农经站、未申领营业执照的煤矿等)无资格从事民事活动,其签订的合同无法律约束力。实践中一旦出现这种合同,往往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且证明难度大。
建议严格审查借款人人的资格,除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明外,法人、组织签订合同必须提供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2合同载明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或人上。如借款合同或合同中写的地址是杨庄镇某村的,但在诉讼中却发现该人实际是石桥镇某村的,或者是鲁*的。查明当事人身份是诉讼的前提,上例中从法律上应认为二者不是同一人,严格来讲属被告不明确,以民诉法第10之规定,后果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建议提高信贷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签订合同时查明对方身份。
3合同当事人既未亲自签订合同,亦无委托书。诉讼中借款人或人不承认借款或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某社诉许某、赵*一案,可能是人赵*自己拿着许某的办理的借款手续,诉讼中许某不承认自己签合同,由于赵*下落不明,信用社因无法证明谁是行为人而败诉。
建议加强对信贷员的责任心教育,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让借款人或人亲自在合同上签,无法亲自在合同上签的,应有有效的委托书,避免留下类似的后遗症。
二时效、期间方面存在的问题
超诉讼时效案件依然存在,因超诉讼时效人脱保,在立案、审理时请求“通融”的现象并不罕见。这是一个老问题了,其成因、危害和后果无须再谈。
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健全约机,加强内部监督。二是信贷员基层社不要回避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争取主动。三是摒弃拖拉工作作风。
三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个别案件,信用社履行合同的手续不完善还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常见的是借款人是甲,而误将款交付给乙;
款未直接交付借款人,受借款人委托处分借款但无委托手续。如翟__借款一案,借款人是翟__,人是牛__,合同的签订没有任何问题,只是最后该社在履行合同时,认为翟__与牛__是夫妻,所以没有把款交付翟__,而是把款交付给了牛__,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贷款时双方就已离婚,引起了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真正树立严格依法履行意识,摒弃按“理”办事的习惯。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严格依法放贷,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四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别代理人有时出庭不及时。
2格式化诉状的使用太机械。格式化诉状的使用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方便,减轻了劳动强度,但是个别社在使用中太机械、太死板,没有考虑格式诉状所未能涵盖的内容,这样既不严肃,又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建议单笔无其他特别情况的贷款,起诉时可以使用格式化诉状;二笔以上贷款合并起诉或有其它特别情况时,不宜使用格式化诉状。
3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该规定施行前,法律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变更诉讼请求是没有限的,该规定施行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诉讼中还有随意变更诉讼请求的现象,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建议转变诉讼观念,起诉时弄准被告和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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