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
表1引用标准一览表
表1(续)
2通用技术要求
2.1电缆结构
电缆结构除符合GB/T12706.2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2.1.1导体
导体表面应光洁、无油污、无损伤屏蔽及绝缘的毛刺、锐边,无凸起或断裂的单线。导体应为圆形并绞合紧压,紧压系数不小于0.9。铜导体单线必须采用TR型软铜线;铝导体应采用电工铝(导电率≥61%IACS)。
2.1.2挤出交联工艺
导体屏蔽、绝缘、绝缘屏蔽应采用三层共挤工艺,全封闭化学交联。绝缘
料采用交联聚乙烯料,半导电屏蔽料采用交联型材料,绝缘料和半导电料从生产之日到使用不应超过半年。生产厂家提供对产品工艺制造水平的描述,包括干式交联流水线方式,生产设备中的测偏装置、干式交联,冷却装置的描述等。
2.1.3导体屏蔽
导体屏蔽为挤包的交联半导电层,电阻率不大于100Ωcm。半导电层应均匀地包覆在导体上,并和绝缘紧密结合,表面光滑,无明显绞线凸纹,不应有尖角、颗粒、烧焦或擦伤的痕迹。在剥离导体屏蔽时,半导电层不应有卡留在导体绞股之间的现象。
导体屏蔽标称厚度为0.8mm,最小厚度应不小于0.7mm。
2.1.4绝缘
绝缘标称厚度为4.5mm,绝缘厚度平均值应不小于标称值,任一点最小测量厚度应不小于标称值的90%。任一断面的偏心率[(最大测量厚度-最小测量厚度)/最大测量厚度]应不大于10%。
8.7/15kV电缆的绝缘偏心度应符合下式规定
(tma_-tmin)/tma_≤10%
tma_——绝缘最大厚度,mm;
tmin——绝缘最小厚度,mm;
tn——绝缘标称厚度,mm。
tma_和tmin在绝缘同一断面上测得。
2.1.5绝缘屏蔽
绝缘屏蔽为挤包的交联半导电层,半导电层应均匀地包覆在绝缘表面,表面应光滑,不应有尖角、颗粒、烧焦或擦伤的痕迹。绝缘屏蔽应为可剥离型。绝缘屏蔽的标称厚度为0.8mm。
三芯电缆绝缘屏蔽与金属屏蔽之间应有沿缆芯纵向的相色(黄绿红)标志带,其宽度不小于2mm。
2.1.6金属屏蔽
金属屏蔽用重叠绕包的软铜带(或软铜丝)组成,电阻率不大于0.0180Ωm(20℃),绕包连续均匀、平整光滑、没有断裂,铜带间绕包平均搭盖率不小于20%(标称值)。铜带标称厚度为0.10mm,截面积大于25mm2(按管状计算),且三芯屏蔽应接触良好。
铜带的最小厚度应不小于标称值的90%。
2.1.7填充及隔离套
缆芯采用与电缆运行温度相适应的非吸湿性聚丙烯撕裂薄膜填充,应紧密无空隙,并保证在成品电缆段附加老化试验后不粉化。三芯成缆后外形应圆整。
隔离套采用挤包型。隔离套厚度平均值应不小于标称值,任一点最小厚度应不小于标称值的80%。
2.1.8铠装
铠装采用双层镀锌钢带,螺旋绕包两层,外层钢带的中间大致在内层钢带间隙上方,包带间隙应不大于钢带宽度的50%,绕包应平整光滑,3_240mm2及以上电缆的钢带标称厚度为0.8mm,3_240mm2以下电缆的钢带标称厚度为0.5mm。
2.1.9外护套
外护套应采用聚氯乙烯或聚乙烯料挤包。
三芯电缆外护套标称厚度见表2。
表2三芯电缆外护套标称厚度
外护套厚度平均值应不小于标称值,任一点最小厚度应不小于标称值的90%。
外护套通常为黑色或红色,也可以按照制造方和买方协议采用黑色以外的其他颜色,以适应电缆使用的特定环境。外护套应经受GB/T3048.10—2007《电力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第10部分:挤出护套火花试验》规定的火花试验。
2.1.10电缆不圆度
电缆不圆度应不大于10%。
电缆不圆度的计算公式为
电缆不圆度=电缆最大外径电缆最小外径
电缆最大外径_100%
2.1.11电缆阻燃要求
采用阻燃电缆时,电缆的阻燃特性和技术参数要求需符合GB/T19666的相关规定。
2.2密封和牵引头
电缆两端应用防水密封套密封,密封套和电缆的重叠长度应不小于200mm。如有要求安装牵引头,牵引头应与线芯采用围压的连接方式并与电缆可靠密封,在运输、储存、敷设过程中保证电缆密封不失效。
2.3技术参数
买方应认真填写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技术参数响应表中的买方要求值,卖方应认真填写技术参数响应表中的卖方保证值。
对于电缆的试验及检验要按照相关标准及规范进行试验。试验应在制造厂或买方指定的检验部门完成。所有试验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3.1试验条件
3.1.1环境温度
除个别试验另有具体规定外,其余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2015)℃时进行。
3.1.2工频试验电压的频率和波形
工频试验电压的频率应在49Hz~61Hz范围之内,波形应基本上是正弦波,电压值均为有效值。
3.1.3雷电冲击试验电压的波形
按IEC60230的规定,雷电冲击试验电压的波形的波前时间为1μs~5μs,半波峰值时间为40μs~60μs。
3.2例行试验
每批电缆出厂前,制造厂必须对每盘电缆按GB/T12706要求进行例行试验。
3.3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应按GB/T12706或买方要求进行。抽样试验主要项目见表3,若买方有特殊需要,可另行补充。
表3抽样试验主要项目
3.4型式试验
如卖方已对相同型号的电缆按同一标准进行过型式试验,并且符合1.2.4条的规定,则可用检测报告代替。如不符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到国家电网公司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重做型式试验,费用由卖方负责。重做的型式试验应按GB/T12706及本招标文件要求进行。
3.5安装后的电气试验
主绝缘交流电压试验:在导体和金属屏蔽间施加20Hz~300Hz交流电压,
2.5U0、5min或2.0U0、1h,绝缘不击穿。
4技术服务、工厂检验和监造
4.1技术服务
卖方应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
4.1.1卖方在工程现场的服务人员称为卖方的现场代表。在产品进行现场安装前,卖方应提供现场代表名单、资质,供买方认可。
4.1.2卖方的现场代表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以督导安装、负责调试、投运等其他各方面,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卖方应指定一名本工程的现场首席代表,其作为卖方的全权代表应具有整个工程的代表权和决定权,买方与首席代表的一切联系均应视为是与卖方的直接联系。在现场安装调试及验收期间,应有至少一名现场代表留在现场。
4.1.3在买方认为现场代表的服务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可取消对其资质的认可,卖方应及时提出替代的现场代表供买方认可,卖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因下列原因而使现场服务的时间和人员数量增加,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产品质量原因。
2)现场代表的健康原因。
3)卖方自行要求增加人日数。
4.2工厂检验及监造
4.2.1卖方应在工厂生产开始前7天用信件或电传通知买方。买方将派出监造工程师或代表到生产厂家为货物生产进行监造和为检验做监证。
4.2.2买方的代表自始至终应有权进入制造产品的工厂和现场,卖方应向买方代表提供充分的方便,以使其不受地检查卖方所必须进行的检验和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质量监造。买方的检查和监造并不代替或减轻卖方对检验结果和生产质量而负担的责任。
4.2.3在产品制造过程的开始和各阶段之前,卖方应随时向买方进行报告以便能安排监造和检验。
4.2.4除非买方用书面通知免予检验,否则不应有从制造厂发出未经检查和检验的货物,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在地完成本规范中所规定的全部检验之后,才能发运这些货物。
4.2.5若买方不派代表参加上述试验,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关于不派员到卖方和(或)其分包商工厂的通知后,或买方未按时派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检验。
4.2.6货物装运之前,应向买方提交6份检验报告,其中必须有1份为原件。
4.3验收
4.3.1每盘电缆都应附有产品质量验收合格证和出厂试验报告。电缆合格证书应标示出生产该电缆的绝缘挤出机的开机顺序号和绝缘挤出顺序号。
4.3.2买卖双方联合进行到样后的包装外观检查。
4.3.3买卖双方联合进行产品结构尺寸检查验收。
4.3.4如有可能,买卖双方联合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试验。
5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和保管
1)成品电缆的护套表面上应有制造厂名、产品型号、额定电压、每米打字
和制造年、月的连续标志,标志应字迹清楚,清晰耐磨。
2)除非另有规定,电缆应卷绕在符合JB/T8137的电缆盘上交货,每个电缆
盘上只能卷绕一根电缆。电缆的两端应采用防潮帽密封并牢靠地固定在
电缆盘上。
3)在每盘电缆的外侧端应装有经采购方认可的敷设电缆时牵引用的拉眼或
牵引螺栓。拉眼或牵引螺栓与电缆导体的连接,应能满足敷设电缆时的
牵引方式和牵引该长度的电缆所需的机械强度。对机械强度的要求应由
采购方与供方协商确定。
4)电缆盘的结构应牢固,筒体部分应采用钢结构。电缆卷绕在电缆盘上后,
用护板保护,护板可以用木板或钢板。如采用木护板,在其外表面还
应用金属带扎紧,并在护板之下的电缆盘最外层电缆表面上覆盖一层
硬纸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以防碎石或煤渣等坚硬物体掉落在
每匝电缆之间,在运输或搬运过程中损伤电缆外护套;如用钢板,则
宜采用轧边或螺栓与电缆盘固定,而不应采用焊接固定。
5)在运输电缆时,供方应采取防止电缆盘滚动的措施,例如将电缆盘放在
托盘上。供方应对由于未将电缆或电缆盘正确地扣紧、密封、包装和固
定而造成的电缆损伤负责。
6)电缆盘在装卸时应采用专门的吊装工具以避免损坏电缆。
7)在电缆盘上应有下列文字和符合标志:
a)合同号、电缆盘号。
b)收货单位。
c)目的口岸或到站。
d)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
e)电缆的额定电压。
f)电缆长度。
g)表示搬运电缆盘正确滚动方向的箭头和起吊点的符号。
h)必要的警告文字和符号。
i)供方名称和制造日期。
j)外形尺寸、毛重和净重。
8)凡由于卖方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程建设进度需要。
9)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7天,以传真形式将每批待交货电缆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方式及地点通知买方。
6投标时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1)提供全套电缆的抽样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和鉴定证书。
2)提供电缆结构尺寸和技术参数(见技术规范专用部分)。
3)提供同等电压等级电缆的供货记录(见技术规范通用部分附录A),对于
与供货类似的电缆曾发生故障或缺陷的事例,投标者应如实提供反映实
况的调查分析等书面资料。
4)提供对于因某种特殊原因造成的交货时间延误情况,所采取补救措施的应急预案。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