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受理或者不受理,纪检部门会书面反馈,但对于处理结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必须以书面反馈,根据我省的《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只规定了「以适当的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法律依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实名举报必须件件反馈。对实名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部门在作出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一般情况下,反馈应约请实名举报人见面,当场向举报人出示反馈材料,或口头进行反馈并做好记录后,要求举报人在相关反馈材料、记录上签署本人意见;如举报人拒绝签字,应在材料上注明情况。确因特殊情况难以与实名举报人见面的,可采取寄送反馈材料、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反馈,并做好反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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