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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钱,乙欠丙钱,乙可否将债权转让到甲头上,是否需要甲认可

来源:意榕旅游网

该段内容讲述甲和乙的债务约定,仅对内有效,对外关系上,如果甲已经将该笔债务转让给任意第三人,乙必须向第三人履行付款的义务。同时,因债权转让增加的费用由让与人承担。

法律分析

不可以。

甲和乙的约定仅仅对内有效,在对外关系上,如果甲已经将该笔债务转让给任意第三人,乙必须向第三人履行付款的义务。

至于因债权转让增加的费用,由让与人承担。

拓展延伸

债权转让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债务人并不知道该转让已经发生,也就无法承担债权转让费用。

另外,《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转让权利所应通知的内容,其中包括通知债务人。因此,债权人应承担债权转让费用。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结语

甲乙之间的约定仅对内有效,对外关系上,甲已经将该笔债务转让给任意第三人,乙必须向第三人履行付款的义务。此外,因债权转让增加的费用由让与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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